L-1高管必须全周在美国工作吗?跨国时间分配与境外一年全职要求怎样区分

区分L-1境外连续一年全职经历与赴美后跨国工时分配,说明关联公司合计服务、境外发薪、通勤例外及真实岗位证据。

资料核对:2026-10-01。本文为政策资料解读,个案要求以主管机关最新公布及正式决定为准。

公司高管需要同时负责境外和美国业务,每周只把部分工作时间放在美国,是否就不能申请L-1?不能只凭“在美国不是全周工作”作判断。需要分别分析过去的境外合格经历,以及计划赴美提供的服务。

尤其要避免反向误解:美国服务可以在跨国安排中占一部分,不代表境外连续一年要求可以用多年的零散兼职直接折算。两项问题的规则和证据目的不同。

境外一年要求仍强调连续全职工作

8 CFR 214.2(l)(3)(iii)要求个人申请提供有关连续一年境外全职工作的证据。工作还要属于合格组织,并满足相应职责及时间窗口要求。

因此,不能简单地把两年半职乘以工时比例,称作已经满足连续一年全职经历。工作发生多久、是否连续、是否全职,以及人在何处,均需要按事实说明。

国务院9 FAM 402.12-12(E)也区分了连续全职与连续兼职,并说明多年兼职累计等于一年,不能据此满足要求。

如果历史合同只写顾问、董事或负责人而未说明实际工作,应整理真实职责及工作安排,不能仅靠头衔推断全职。

同时为关联公司服务,有不同于零散兼职的情况

国务院指引说明,全职服务可以分配给关联公司,各公司分别使用员工部分时间,而合计达到全职岗位工时。这里讨论的是整体全职服务在有关公司之间的分配。

这不等于把任何几份互不相关的兼职都加在一起。公司之间是否有合格关系、实际服务如何安排,以及个人是否达到整体全职状态,仍要说明。

例如同一集团内部由两家实体分担工资或安排职责,应解释分工、工作地点及总体工时。不能因为工资分成两笔,就当然说只有兼职;也不能因为有两份合同,就当然认定可以合并。

如果涉及不同职位,还应说明有关工作是否符合所需管理、行政或专门知识性质。工时够了,并不代表职责条件也已经成立。

美国工作不必占全部正常工作时间

9 FAM 402.12-12(G)解释,L-1通常预期全职服务,但并不要求所有全职服务都在美国完成。指引以高管在加拿大和美国办公室分配正常工作时间作为说明。

因此,跨国管理安排可以按真实业务需求分析。申请应说明本人赴美承担什么、为什么需要在美国提供有关服务,以及境外工作与美国职责怎样相互衔接。

不能把这一点概括为任何偶尔来美处理事务都适合L-1。美国岗位仍须符合所申请的管理、行政或专门知识性质,公司关系及其他条件也要成立。

计划书若只写“有需要时过来看看”,通常不足以清楚描述美国服务。应尽可能说明业务职责、预期安排和组织支持,而不是用模糊弹性代替实际职位。

跨国分配时间,仍要有可执行的职责安排

高管不在美国期间,哪些工作由当地团队完成,哪些决策由本人远程处理,应与公司人员和业务实际相符。不能声称所有日常事务都需要本人在场,又同时安排其大部分时间留在境外。

如果美国业务主要依靠境外共享职能,应说明哪些团队提供支持、如何协作以及本人处于什么管理层级。仅提供一张庞大集团组织图,不一定能解释美国岗位的实际需要。

专门知识员工也应说明跨国工作如何服务具体产品或流程。旅行频繁本身不证明专门知识,跨国职位名称也不能替代对所需知识和任务的解释。

工作时间可以因业务变化调整,但申请材料应反映真实预期。不要为符合文案中的固定天数,编造不存在的出差计划或会议。

身在美国,不能仅凭境外发薪算作境外工作

境外经验要求还涉及实际所在地。人在美国工作,即使境外公司发薪、合同适用境外法律,也不能因此将有关时间自动算作境外合格经历。

USCIS在2024年6月5日的一份非先例决定讨论了全职证明、工作记录及实际人在境外等问题。个案中的任职说明和内部名单,并未充分解决这些事实缺口。

对有跨境工作经历的人,适合把任职期间、出入境和实际工作地点放在一起核对。不要把工资支付地点、公司注册地点和本人所在地视为同一个概念。

短期赴美是否中断连续性,以及相关时间怎样从境外年限中处理,也有对应规则。本文不将“没有中断”误写成“可以计入境外一年”,具体计算应结合完整行程。

全职证据应符合真实用工制度

雇主说明可以介绍任职起止、全职状态、主要职责及工作安排,再与适当的工资、人员或业务记录相互对应。不同地区的用工记录可能不同,不需要为了套格式制造文件。

内部员工名单能够说明人员信息,却不一定证明实际持续发薪或整个期间全职工作。若材料只标了一个工资数字,应解释其对应周、月或年,以及它证明哪段经历。

股东兼任管理人员可能有不同报酬结构。没有普通月薪形式,不代表可以跳过任职事实;应根据真实制度提供能够说明服务内容和持续性的资料。

若不同文件出现入职日期差异,应先查清原因。一个日期可能是签约日,另一个是正式上岗日,但不能只在申请中选择较早日期来补足时间,而不解释差别。

间歇来美与最长停留例外,是另一个判断

214.2(l)(12)(ii)对某些不持续居住美国、季节性或间歇工作等情况,以及居住境外并定期通勤来美兼职的情况,规定了最长停留限制的例外。

该例外不是让申请人免除最初的境外工作资格,也不是给任何经常出差的人自动增加无限停留。是否属于规定情形,需要提交与居住及工作安排相符的证据。

普通离境时间计算、最长停留例外和最初境外一年,是三个相关但不同的问题。不能在一次申请中使用同一张出差表,却不说明每部分想证明什么。

如果原来长期居住境外,后来变成主要在美国工作,也需要重新分析实际状态。过去符合某种安排,不代表之后永久保持同样结论。

工作许可与不同公司服务范围要分别核实

L-1并非允许持有人自由为任何美国企业兼职的开放式许可。跨国集团内部工作如何安排,要与合格组织关系、申请范围和获准活动相符。

不能因为本人只有一部分时间在美国,就把空余时间用于未经核实的外部雇佣。客户服务、关联实体职责及另一家独立公司的工作,可能涉及不同问题,应分别分析。

同样,L-1的跨国服务说明不能直接套用于EB-1C永久职位要求。若下一步计划移民申请,需要按相应类别重新核对,不应把非移民安排的文字当作所有阶段通用标准。

先画实际工作安排,再判断申请路径

企业可以将过去合格经历和未来跨国职责分别整理:前者重在时间、地点、全职及职责性质;后者重在美国服务、团队支持和持续安排。

这种分开整理有助于发现,问题究竟出在境外经验不够,还是美国岗位说明不清。它比简单回答“必须每周在美国五天”或“兼职也随便可以”更接近规则实际。

卓越移民 PremierVisa Group会按真实跨国工作安排分析L-1。过去的全职资格与未来的时间分配分别讲清楚,才能避免用一条正确规则支持另一个不成立的结论。

官方参考来源

封面说明:旅客在机场出发大厅(AI生成情景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