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都是同一批股东,EB-1C就能算关联企业吗?每个人的持股比例为何重要

说明EB-1C同组股东关联企业定义,区分个人比例、家族关系、间接持股和控制权,处理税表股东资料差异及已有L-1批准的证明边界。

资料核对:2026-10-01。本文为政策资料解读,个案要求以主管机关最新公布及正式决定为准。

美国公司与境外公司都是同一家族或同一批伙伴投资,是否就能用于EB-1C跨国经理移民?不能只看股东姓名有没有重叠。若依赖“同一组个人拥有及控制”的关联企业定义,还需要分析每个人在两家公司的权益及控制比例。

这个问题与两家公司共享品牌、互相介绍客户或签订合作合同不同。EB-1C所需的合格公司关系有具体定义,商业上习惯称作兄弟公司,并不意味着移民申请中必然符合affiliate。

先看关联企业定义的两种常见路径

8 CFR 204.5(j)(2)对关联企业列有不同定义。其中一种涉及两家公司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拥有及控制;另一种涉及同一组个人拥有及控制,而每个人在两家企业拥有及控制的份额或比例大致相同。

因此,不能把所有共同股东情况都塞入同一种分析。如果某一人真实拥有并控制两家公司,应解释该路径;若依赖一组人的共同结构,则不能省略对组内每个人的比较。

法规使用“大致相同”,没有在条文中公布一个适用于所有结构的固定百分点容差。申请人不应自行声称相差某个百分比以内必定可以,也不应只靠小数点精度判断。

比较的是每个人,不只是共同股东合计

两名共同股东在美国公司合计拥有多数权益,在境外公司也合计拥有多数权益,并不自动完成分析。还应看每个人分别持有多少、其控制来自哪里,以及其他股东怎样影响结构。

例如一人主要控制美国公司,另一人主要控制境外公司,即使两人合计比例看起来相似,也需要说明是否符合所主张的定义。不能把两人的权利合成一个不存在的“共同个人”。

如果只是部分股东重叠,也不能把其余股东从图表中删去。完整结构有助于判断两家企业是否确实由同一组人拥有及控制,以及每个人的对应关系。

这类比较应同时考虑权益和控制。经济分配比例与表决权不同的股份类别,不能简单放进同一列后宣称结构相同。

家族关系不能代替企业所有权

兄弟、夫妻或父子分别持有两家公司,日常可能共同经营,但亲属关系本身不会将一个人的股份自动变成另一个人的股份。

AAO于2015年3月2日公布的一份非先例决定分析过以家族整体拥有控制两家公司为理由的主张。个案中,两家企业的股东及持股结构存在实质差异,未能以家族名称替代法规所需关系。

这不代表家族企业不能申请EB-1C。相反,家族企业更应把各成员的实际权益、公司文件及权力安排写清楚,避免习惯性将“家里一起做生意”作为全部证明。

若涉及婚姻财产、信托或代持等复杂关系,应依据真实法律安排分析,而不是在移民材料里自行宣称所有家庭资产都由同一人控制。

个人持股,不等于公司之间直接持股

假设某人在两家公司均有权益,应区分是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母子关系,还是该个人共同拥有控制两家企业。两者可能都需要分析,但证明路径不同。

公司注册资料上使用同一地址、同一联系人或相似名称,不会让其中一家自动成为另一家的股东。组织结构图应与实际股份记录相符。

如果通过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应逐层说明主体、权益及控制,不能跳过中间层,直接把最终个人与运营公司的关系写成直接持股。

中间层的名称和注册地点也应准确。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存在名称近似的独立实体,不能因为中文简称相同,就视为同一公司。

股份总数与比例,应使用一致的计算基础

有的企业资料显示授权发行股份,有的显示已经发行或实际持有股份。用不同分母计算两家公司比例,容易得到错误结果。

应先说明所用记录反映什么,并结合实际发行、转让和股份类别进行解释。不能把尚未授予的员工期权池全部当成现有股东,也不能忽略已经完成的增发造成的变化。

如果某项未来融资尚未交割,可以在规划中说明,但当前关系图应反映当前事实。预计融资后的比例,不能用来替代申请时已经存在的结构。

一份清楚的对照表可以列出每名股东、对应权益、表决权及相关日期,并指向支持文件。这是整理方法,不是政府指定格式,更不能代替法律分析。

税表和股东名册不一致,应查清原因

2021年1月4日AAO非先例决定讨论过公司所称股东人数与税务记录不一致,以及后来更正资料仍未清楚说明各股东身份和比例的问题。

这说明,只写“会计填错了”可能不足以解决结构疑问。应说明错误发生在哪里、正确事实依据是什么,以及更正是否真实反映申请时的情况。

税表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完整记载全部控制安排,但其中出现的差异仍应得到解释。不能因为有一份更有利的股东声明,就忽略其他正式记录。

如果更正文件是在递交后出具,应分清它是在纠正旧记录,还是记录后来发生的新交易。后来的真实重组,不应被写成原申请日就已存在。

协议控制需要另行说明,不能只加一句话

股权比例不完全对应时,申请人有时会提出投票安排、公司章程或其他治理机制。它们是否建立所需控制,要看实际法律效力和内容,不能仅称各股东“永远意见一致”。

需要解释谁有权决定哪些事项,权利是否有效,以及与所主张的关联关系怎样连接。协议名称本身不会自动解决所有权和控制问题。

同时,不应为了让结构看起来符合某一条定义,删除真实少数股东权利或投资人限制。真实安排越复杂,越需要清晰说明,而不是使用过度简化的组织图。

本文聚焦同一组股东的比例比较。具体投票代理及治理安排,应由了解企业法律文件的专业人士结合个案评估,不宜照搬另一家公司的协议。

曾获L-1批准,也要核实本次EB-1C材料

有些经理已经持L-1在美国工作,便认为公司关系无需再次解释。但EB-1C是另一个申请,仍需提交与本次事实和类别要求相符的材料。

2025年3月11日AAO非先例决定讨论跨国经理案件时,也涉及过去L-1批准不能自动决定后续移民申请的问题。不能仅用批准通知替代当前公司关系证据。

这不表示既有资料都失去价值。过去提交的真实记录可以用于理解历史,但应核实期间是否增资、转股、出售业务或改变控制,及时解释变化。

公司关系符合要求,也不代表经理职责、境外任职、美国经营等其他条件已经全部满足。每部分仍应各自有相应事实支持。

准备前先确定真实结构,再选择证明路径

企业可先整理两家公司在有关时点的完整权益和控制资料,再判断应依哪一种法规关系说明。不要先选一个容易宣传的名称,再要求公司文件配合名称。

如果现有关系并不符合所主张路径,应评估事实及其他可能安排,不能为了递交而制造虚假股权。真实重组也有商业、税务和治理后果,必须认真处理。

卓越移民 PremierVisa Group会把每个股东的权益及控制分别展开,帮助客户看清哪些关系已有证据、哪些仍需解释。EB-1C的公司联系需要真实、可追溯,不能只凭“同一批老板”作结论。

官方参考来源

封面说明:按类别整理申请文件(AI生成情景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