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资公司只持股50%,能做EB-1C吗?平等控制与否决权怎样看
解析EB-1C五五合资公司的持股、平等控制、否决权及境外雇主关系,说明治理文件与经济权益为何要分别核对。
资料核对:2026-10-01。本文为政策资料解读,个案要求以主管机关最新公布及正式决定为准。
中国企业与美国合作伙伴各持有美国公司一半股份,能否建立EB-1C跨国经理或高管所需的公司关系?不能简单回答“没有超过百分之五十一就不行”,也不能认为持有百分之五十就自然满足。股权比例和实际控制安排,需要一起阅读。
对于五五合资公司,最容易遗漏的是双方在治理文件中拥有哪些权力。出资金额相同、利润平分,并不一定意味着双方对经营管理也有相同控制权。
法规并非只承认多数股权
现行8 CFR 204.5对有关子公司关系的定义,包含多数持股并控制、持有一半并控制,以及五五合资中拥有一半权益并具有平等控制和否决权等情形,也涉及少数持股但实际控制。
因此,百分之五十本身并非自动排除线。需要判断案件属于定义中的哪一种情形,并拿出对应事实。不能只把法规中的某一句复制进说明信,就认为已经证明控制关系。
本文讨论的是公司关系这一部分。即使关系符合要求,申请人的境外任职、美国职位及美国企业经营等其他EB-1C条件,仍需分别满足,不能用股权结构替代人员和业务证据。
股东权益和董事会安排可能不一样
一家公司的经济权益可以各占一半,但董事会席位可能并不均等;也可能席位相同,却由一方委派的主席在僵局时拥有决定票。读文件时,应具体看哪些人能作出哪些决定。
可以先区分股东会、董事会和日常管理层的职权。任命经理、批准预算、变更经营范围、增发股权等事项,可能由不同机构处理。仅写“双方共同管理”,不足以显示实际安排。
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与经营协议如果使用不同术语,应解释其关系。例如,一份文件规定出资比例,另一份文件规定表决程序,二者需要放在一起理解,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一页。
这类核对需要考虑公司设立地适用法律。本文并不提供适合所有州、所有企业形式的标准条款,也不建议为了移民目的,在不理解商业影响的情况下直接修改治理安排。
否决权需要看具体内容
五五合资定义中的平等控制和否决权,不能只靠一句“任何重大事项双方同意”来证明。首先应看什么属于重大事项,以及其他经营事项实际上由谁决定。
某项权利如果仅保护投资人不被稀释,与能够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可能具有不同作用。材料应把权利范围说清楚,再结合整体结构分析,而不是将所有保护性条款统一叫作经营控制。
同样,一方只能对清算或出售全部资产表示不同意,不应直接推断其对日常管理具有全面控制。具体安排是否符合所主张关系,要由相关文件及实际执行共同说明。
如果公司已有董事会或股东会记录,可以用真实记录解释制度如何运作。但不能为申请临时编造过去会议,也不能把某次对方自愿听取建议,说成申请方一直拥有法定否决权。
哪些文件能够说明股权已经形成
签署投资意向书,与完成出资并取得权益,并不相同。申请材料应区分计划建立关系和已经存在的关系,避免用尚待交割的交易文件证明现时持股。
可以根据企业形式整理已签署的设立及治理文件、股权或成员名册、发行或转让记录,以及相关出资凭证。不同公司形式使用的文件名称未必相同,不应为了套清单而制作并不存在的股份证书。
USCIS公布的一份2015年5月6日非先例决定,涉及申请方主张持股关系以及所提交股份、税务等记录。此类个案提示,股权声明需要与公司记录互相对应;它并不提供适合所有企业的固定文件数量。
商业登记或税表中的信息,也要与治理文件一致。若某个年份反映的是交易前结构,应说明时间差;若确实填写错误,应以真实更正程序处理,不能只在申请说明中选择忽略。
中间还有控股公司时,逐层解释
如果中国企业不是直接持有美国合资公司,而是通过香港或其他地区的公司间接持有,应逐层展示权益和控制安排。最上层与最下层之间画一条线,不足以说明中间各层发生了什么。
每一层都应能确认法律实体、持股比例和控制依据。某一层存在外部投资人、特殊表决权或不同类别权益时,更需要说明它对整条关系的影响。
不要把经济比例相乘后得到一个百分比,就认为已经完整分析控制。经济权益与治理权有时并不完全一致,计算可以帮助理解,但不能取代法律文件。
集团内部使用同一品牌或网站,也不能填补股权链条缺口。品牌许可、代理和长期合作可能具有商业价值,但不应在没有相应关系证据时,被描述为母子公司关系。
合资伙伴之间,不一定互为关联公司
两个独立企业共同投资一家新公司,可以形成各自与合资企业之间需要分析的关系,但不能因此当然认定两个投资人彼此也是符合移民定义的关联公司。
这一点会影响员工调派路径。申请人境外到底受雇于哪家实体,美国谁提出申请,应与所证明的关系相匹配。不能因为几个公司出现在同一合作协议上,就把任一员工视为整个合作网络的集团员工。
如果境外雇主是投资人的另一家子公司,还要进一步证明该实体与美国申请企业之间的适当关系。说明图上应使用准确法律名称,避免同品牌公司、销售公司和生产公司混为一体。
后续融资和退出条款也要读
五五结构可能在引入新投资后改变。已经签署的融资安排、可转换权益或股权转让,是否影响当前或后续控制,应结合实际生效条件分析。
尚未发生的计划不能当成既定事实,但已经完成的变化也不能隐藏。提交后若出现可能影响资格的重要变化,应及时由负责案件的专业人员判断适当处理方式。
合作破裂、股东争议或控制权诉讼,也可能使纸面安排与实际情况不同。此时需要直接处理真实争议,不能只保留原始合作时的介绍材料,继续声称关系毫无变化。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股东本人兼任美国公司的经理。其日常签合同、付款或管理员工的权限,不一定等于境外企业拥有相应控制权。应区分个人受聘取得的管理授权,与股东或母公司依据治理文件享有的权力。
如果授权随时可被另一方单独撤销,也要读清撤销机制。不能仅因为申请人目前实际负责全部工作,就跳过对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明。个人职位与企业控制,分别回答不同申请条件。
企业可以先做怎样的准备
可以先把问题分成四列:谁拥有权益、谁有表决权、谁能任免管理层、哪些事项必须双方同意。每个回答对应具体文件条款,再标注文件生效日期。
若不同文件给出不同答案,先查清是否属于修订、文件优先顺序或资料错误。不要急于把所有差异归为翻译问题,尤其涉及投票权与经济权益时,中文概括可能掩盖实质区别。
卓越移民 PremierVisa Group整理五五合资结构时,会先确认境外雇主、美国申请企业及两者关系,再核对股权与控制证据。是否具备合格关系,取决于实际安排,而不是一句“必须百分之五十一”或“双方各半一定可以”。
官方参考来源
- eCFR 8 CFR 204.5(j)子公司定义(查阅:2026-10-01)
- USCIS AAO 2015年5月6日非先例决定(查阅:2026-10-01)
封面说明:管理团队讨论经营规划(AI生成情景配图)